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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政策举措
关键字: 江苏省 编辑:梦想 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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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并公布《江苏省进一步促进恢复生猪生产政策举措》(简称“新九条”),这是继2019年10月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推动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之后,我省再次针对生猪生产出台的专项政策措施。“新九条”的出台,既是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猪稳产保供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也是加快生猪生产恢复、保障市场供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具体举措,更是助力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住“三农”基本盘的积极行动。

一、“新九条”的出台背景

“猪粮安天下”。猪肉是与粮食同等重要的农产品,是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肉类消费品,在肉类食品的占比达到60%以上。我省是生猪生产和猪肉消费大省。去年以来,受“猪周期”下行、非洲猪瘟疫情冲击、环境整治等多重因素影响,我省与全国一样,生猪产能持续下降,生猪产业链受到较大冲击,导致生猪供应偏紧、猪肉价格居高不下,对居民日常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近日再次强调要抓好畜禽生产,保障市场稳定供应。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进行研究,作出部署,并出台了一系列加快恢复生猪生产的政策措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把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作为重要民生工程,作为“三农”工作的重点任务,按照“保种猪稳基础、保规模稳供应、保安全提能力”的总体要求,从财政、金融、土地、环保等方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有力地推动生猪生产止跌回升、恢复发展,对今年元旦春节期间猪肉市场供应、价格基本平稳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落实“目标任务更精准、激励政策更精准、工作措施更精准”要求,进一步压紧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一步调动养殖场户的积极性,更快更早更有力有效释活养殖场户生产潜能,省政府办公厅再次出台恢复生猪生产激励政策,简称“新九条”。

二、“新九条”的主要内容

“新九条”涵盖了财政、土地、环保等关键领域的支持政策,强化了责任落实、督查推动的行政措施,共计九条。

第一条,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将2020年全省恢复生猪生产目标任务,分解到13个设区市,同时要求各设区市将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到县,县级落实到乡镇和养殖场。首次提出将恢复生猪生产目标列入2020年高质量发展考核,并对工作成绩显著的设区市前三名分别给予奖励。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主要是更大力度的财政支持政策。一是对年出栏商品肉猪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重奖。明确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规模猪场出栏1万头商品肥猪,省财政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超过一万头的,有一头奖一头,据实奖励。要求地方政府对万头以下猪场,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奖励政策。二是加大规模猪场贷款贴息力度。一方面,扩大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将补助对象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猪场调整为年出栏500头以上养殖场;另一方面,提高贷款贴息率,对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猪场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规定的贷款,在原有不超过2%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再给予1%的贴息。三是更大力度扶持种猪生产。明确规定对从2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对新增符合条件的种猪给予奖补。省财政对苏北5市给予每头700元奖补,对苏中3市、苏南5市分别给予每头500元、400元的奖补,同时要求苏中三个设区市和县级财政再各奖补100元,苏南五个设区市和县级财政再各补200和100元。其中,种猪需具备以下条件:从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种畜禽场购进,且应提供种猪系谱资料,有产地检疫证和非洲猪瘟检测合格证明。

第五条,是生猪养殖用地政策,要求做到应保尽保。一是重申了把符合规划、生态循环型猪场的发展用地需求,列入用于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鼓励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生猪产业发展用地。二是出台对新建规模猪场按每5万头产能安排3亩建设用地指标的政策,并明确用地指标由省级统筹解决;对改扩建的规模猪场,如需配套建设用地的,明确由县级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涉及猪场配套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的,明确可使用地方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通过编制村庄规划予以解决。三是出台允许在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养殖场、允许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生猪养殖多层建筑的政策,更大力度拓展养殖空间。四是要求各地合理布局生猪养殖区域,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中安排一般农用地,配套建设生态循环型生猪养殖场,并将规模猪场配套建设纳入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标准。

第六条,是生态环保政策,要求优化生态环境管控。严禁打着环保名义搞“无猪市”“无猪县”。明确禁养区划定方案不得作为禁止养殖强制性措施的依据,如需对养殖场进行关闭搬迁,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重申了对非禁养区内符合养殖规划、达到环保要求的规模猪场,确需关停或拆除的,要给足合理过渡期,并按照“拆一补一”原则落实异地搬迁。此外,提出加快生猪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做好生猪生产环评管理服务、严格依法监管畜禽粪污处理的工作要求。

第七条,严格落实非洲猪瘟防控各项政策措施。强调要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养殖场主体责任,提出推行动物防疫“网格化”管理、落实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加大核心技术培训与指导等工作措施。

第八条、第九条主要是加强组织推动。一方面,加大督查通报力度,对国家和省出台的系列政策落实情况和恢复生猪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定期调度,开展专项督查,结果通报至各地党委和政府。另一方面,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要求市、县(市、区)政府建立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强化分工协作,建立领导干部挂钩服务养殖企业制度,切实加强对恢复生猪生产工作的统筹指挥和协调。

三、“新九条”的主要特点

“新九条”坚持问题导向,立足精准施策,突出江苏特色,注重政策的连续性与创新性,是我省近年来出台的含金量最高、创新突破最大、针对性最强的生猪产业政策措施。

(一)聚焦突出问题,政策措施体现精准性。针对当前恢复生猪生产中仍存在的养殖信心不足、土地落实难等问题,出台强有力的财政激励政策和土地环保政策,突出奖补基础产能、突出奖补规模企业、突出保障养殖用地、突出优化生态环境、突出非洲猪瘟防控措施落实,充分调动规模猪场尤其是大型养殖企业生产积极性,激活盘活现有产能,加快新建产能投产达产,确保任务目标如期完成。

(二)紧盯目标任务,指标设置体现差异性。围绕国家确定的我省生猪稳产保供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考虑资源禀赋条件、产业发展基础、市场供给保障、生态环保要求等因素,对各设区市提出了不同的目标任务,注重发挥区域优势,不搞“一刀切”。同时,考虑苏南地区土地承载力有限,下达给苏南5市的目标任务中,明确可以通过本地自建、到苏北苏中建设直供基地、通过生态补偿等方式签订保供协议等三种方式完成,推动建立“主产区有实惠、主销区有保障”的新型产销体系和生态补偿机制。

(三)立足发展导向,扶持政策体现延续性、创新性。“新九条”在原有扶持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从政策上再加码。比如,在原有贷款贴息政策的基础上,对国家新提出的扩大养殖场户贷款贴息补助范围予以贯彻落实,并结合江苏实际,提高规模猪场贷款贴息率;在原有种猪引进奖补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奖补力度,明确奖补标准,并加大对苏北地区倾斜力度,充分调动主产区积极性;在养殖用地上,继续强调把符合规划、生态循环型猪场的发展用地需求列入用于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同时又提出了新的用地政策。

   四、目前国家和省扶持生猪生产有关政策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补助项目

对2020年底前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猪场(户),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等给予一次性补助。

①补助对象:年出栏生猪在1000头至50000头之间的规模场。

②补助内容:主要支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和种猪场建设动物防疫、粪污处理、养殖环境控制、自动饲喂等基础设施。

③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低不少于5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规模猪场扩能增量综合奖励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规模猪场出栏1万头商品肥猪,省财政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超过一万头的,有一头奖一头,据实奖励。对万头以下猪场,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奖励政策。

(三)规模猪场贷款贴息补助政策

①贴息对象: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并在境内相关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 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

②贴息范围:包括相关企业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和购买饲料、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猪生产流动资金。

③贴息时间和贴息金额:对年出栏500-4999头的生猪养殖场户,根据国家即将出台的相关文件执行。对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猪场,贴息时间为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规定的贷款,在原有不超过2%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再给予1%的贴息。

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为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并减免2019年8月19日-10月31日期间的担保费用。

(四)规模猪场新增种猪奖补政策

从2020年2月23日起至9月30日止,对新增符合条件的种猪给予奖补。其中,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5市,由省级给予700元/头奖补;南通、扬州、泰州3市,由省、市、县分别给予500元/头、100元/头、100元/头奖补;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5市,由省、市、县分别给予400元/头、200元/头、100元/头奖补。种猪需具备以下条件:从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种畜禽场购进,且应提供种猪系谱资料,有产地检疫证和非洲猪瘟检测合格证明。

(五)生猪养殖政策性保险政策

能繁母猪保额为1500元/头、育肥猪保额为800元/头,其中能繁母猪保险政策实施期限是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六)生猪良种补贴政策

2019年支持生猪养殖大县对购买使用良种猪精液进行补贴,补贴对象为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场(户),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额不超过40元。

(七)地方猪遗传资源保护政策

支持地方猪保种场活体保护和遗传材料生物技术保护。

(八)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将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所有适用于生猪生产的机具品目全部纳入我省补贴范围,实行应补尽补,具体包括喂料机、送料机、水帘降温设备、清粪机、固液分离机、翻抛机、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肥加工成套设备、沼气发电机组、沼液沼渣抽排设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饲料混合机、颗粒饲料压制机、饲料制备(搅拌)机、饲料(草)粉碎机、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等。

(九)生猪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政策

支持生猪养殖场(户)改进节水养殖工艺和设备,建设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

(十)金融支持政策

1、“鑫农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①贷款对象:经中行江苏省分行及各级支行、网点审核认可的我省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②贷款用途:用于满足企业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正常农业生产经营周转的流动资金需求、产能扩大和重大技改项目的资金需求。

③贷款利率:为央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

④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

⑤贷款额度:单户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重大技改项目经会商后可放大到不超过2000万。

⑥担保方式:一定程度体现弱抵押弱担保,抵质押担保物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抵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农村土地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大中型农机具、订单、仓单、保单等;一般不得要求贷款人提供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保证担保、足额房产抵押及其他形势强抵押、强担保。

2、“金农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①贷款对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优先满足列入名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

②贷款用途:用于农业直接及密切相关产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③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执行尽量低的上浮比例,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0%。

④贷款期限:最短1个月(含),一般不超过1年(含),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2年。

⑤贷款额度:单户信贷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单户贷款额度1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额不低于贷款额度的70%,单户贷款100万元-200万元(含)的贷款额不得超过贷款总额的30%。

⑥担保方式:在贷款中体现弱抵押弱担保,担保物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大中型农机具、船网工具指标、订单、仓单、保单等。

(十一)生猪养殖用地政策

1、将生猪产业发展用地纳入各地国土空间规划,把符合规划、生态循环型猪场的发展用地需求列入用于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鼓励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保障生猪产业发展用地。

2、对新建规模猪场按每5万头产能安排3亩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级统筹解决。对改扩建的规模猪场,如需配套建设用地的,由县(市、区)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涉及猪场配套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的,可使用地方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通过编制村庄规划予以解决。

3、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

4、允许在Ⅲ级、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养殖场并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允许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生猪养殖多层建筑。

5、合理布局生猪养殖区域,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中安排一般农用地,配套建设生态循环型生猪养殖场,其中规模猪场配套建设纳入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区认定标准。

(十二)生态环保政策

1、优化生态环境管控,严禁打着环保名义搞“无猪市”“无猪县”。禁养区划定方案不得作为禁止养殖强制性措施的依据,如需对养殖场进行关闭搬迁,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对禁养区内需关停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对非禁养区内符合养殖规划、达到环保要求的规模猪场,不得随意关停拆除;对因达不到环保要求而被停产的规模猪场,在整改达标后,帮助尽快恢复生产;确需关停或拆除的,给足合理过渡期,并按照“拆一补一”原则落实异地。

3、对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的或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生猪养殖项目,编制环评影响评价报告书;对列入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的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环评报告书、告知承诺书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对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

4、对生猪养殖粪污集中处理利用中心建设、生猪规模养殖场或集中处理利用中心一级A提标改造,按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补助。将生猪养殖污染防治项目纳入“环保贷”支持范围,积极支持各类生态环保基金对其进行股权投资。

5、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

(十三)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将仔猪及冷鲜猪肉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2020年6月30日前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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